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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302 17:23:17)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: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,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,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。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,網路銷售貨物和勞務行為,如係以營利為目的,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,以落實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公平。

該分局表示:個人以營利為目的,採進、銷貨方式經營,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,必須依法課稅。如果網路拍賣賣家係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,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,或他人贈送的物品,自己認為不實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,均不屬於上面所述須課稅之範圍。但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所銷售之二手商品,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,利用賺取差價作為利潤者,就符合上面的課稅構成要件,也就是說這種行為是必須課稅的。

該分局呼籲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,如係以營利為目的且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新臺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新臺幣4萬元,應向所屬之分局、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,以免受罰。
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,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.ntact.gov.tw點選網頁電話,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。

訊息來源: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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